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3027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告:***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675624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