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3027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告:***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675624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