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3729号之一
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金官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鹏,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婷,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詹益群,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富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经济联合社穗景大厦C座附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709号7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富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257号自编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战立、***、詹益群、***、***、**、广州富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立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80元,由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