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负责人:黄红日,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709号71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5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6年12月5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2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仲裁费21377元、保全费471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粤01执455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如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512房。经本院核实,上述房屋登记在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11号602房及号牌为粤A×××××宝马牌小型汽车、粤A×××××雅阁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A×××××奔驰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512房。上述两房屋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本院亦查封上述三汽车的车辆档案,但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前述轮候查封的房屋及去向不明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