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101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婷,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汇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三路八号西座二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709号7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多仁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三路八号西座1号。
法定代表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汇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多仁吉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9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0456.30元,执行费为97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汇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多仁吉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及依法委托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皖R×××××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为查封档案),因上述车辆现去向不明,故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512房的房屋、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同赤坭镇假日半岛鸟语花香苑二十三街18号房的房屋及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二十六街7号101房的房屋,并已分别向首先查封上述房屋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