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827号
原告:张家港宝视特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沈瑜。
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宝视特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宝视特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