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辖74号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复华高新技术园区申霞路366号1幢1层L区。

法定代表人:徐臻峰,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500元及违约金7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淮安项目立体体验区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淮安智取芭蕉扇项目立体体验区钢结构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71万元(包工包料及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的第四款约定:业主及甲方对乙方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完成单项工程60日内,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总承包商的进度款后或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以先到为准)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2020年8月20日,案涉工程检验合格,目前该项目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2500元及违约金71000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开发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目前工程已交付使用,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0%进度,工程造价尚在审计之中,尚未完成结算,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开发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徐慧鸣

审判员 吴志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