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5377号





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臻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培华






书 记 员


汪燕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