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5377号
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臻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拾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培华
书 记 员
汪燕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