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82号
原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公路55弄6号。
法定代表人:徐臻峰,总经理。
被告: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永康村。
法定代表人:余驰,总经理。
原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