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896号之一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复华高新技术园区申霞路366号1幢1层L区。
法定代表人:徐臻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计2251.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1.5元,由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宋建道
书记员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