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7财保33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8555887.72元或查封被车辆、房地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8555887.72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书记员  周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