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6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通用设备用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龙南七巷1号之四三楼(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38号大院12栋三楼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胡俊能,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通用设备用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通用设备用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