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

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民特3号
申请人: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九州大道农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人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子西奥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子西奥公司称,1.义龙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与西子西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其工龄仅为一年,裁决书认定为两年,属认定事实错误。2.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一是,2019年3月31日后西子西奥公司与***之间劳动关系终止,裁决书认定由西子西奥公司支付其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工龄仅为一年,解除合同后,西子西奥公司仅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即4525元,裁决书认定应付经济补偿638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义龙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义劳人仲字(2019)第108号裁决:一、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8702元,经济补偿6380元。二、驳回***的其余仲裁请求。
裁决书查明:2017年1月9日,***在联合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期限为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1日,西子西奥公司与***签订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焊工,试用期三个月,期间月工资为4000元,此后工资为4700元/月。2019年4月4日,西子西奥公司通知包括***在内的部分人员放假,放假时间从2019年4月4日起,放假约一个月,放假人员以黔西南州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工资发放。同年5月28日,再次发布《放假通知》,继续放假至8月31日,此后,又再次通知前述人员继续放假到国庆节(2019年10月7日)结束。2019年黔西南州一类地区(兴义)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联合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与西子西奥电梯公司的说明》、《西子西奥电梯公司工商信息》、《联合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拟证明联合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与西子西奥电梯公司系两个独立主体,申请撤销裁决书关于***工龄的认定,并主张1.被申请人***与西子西奥公司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龄仅为一年,仲裁认定为两年错误;2.因***工龄仅为1年,西子西奥公司只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4525元,仲裁认定为6380元错误;3.因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定西子西奥公司向***支付该期间工资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裁决书对前述问题的裁决结果均是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作出,申请人前述主张实质属于对裁决结果所依据的事实提出异议,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存在法律法规适用的审查问题。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西子西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慧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罗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