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3民初1368号
原告:贵州泰瑞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春蚕巷1号B座5、6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子西奥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九州大道农场。
法定代表人:*立为。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泰瑞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泰瑞飞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泰瑞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0元,减半收取计509.00元,由原告贵州泰瑞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道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