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127号
原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
法定代表人:琚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安蜀,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北路1683。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朱彤。
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0元,减半收取计7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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