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127号

原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

法定代表人:琚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安蜀,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北路1683。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朱彤。

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0元,减半收取计7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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