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财保4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向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东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LU47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节能(淄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丝绸路3006号院内17-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U53B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学院北路1718-1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83WXU3T。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向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能(淄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鲁0304财保41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中节能(淄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向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节能(淄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车辆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向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节能(淄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