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659号之二
原告:四川宏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段100号1栋1**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洋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劳动中路2号友***大厦栋16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宗洋,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澳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第三期东组团1**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李宗洋,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四川宏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洋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澳林建筑有限公司、李宗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洋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澳林建筑有限公司、李宗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洋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澳林建筑有限公司、李宗洋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