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4民初795号
申请人:庆***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贸A栋8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佳城盛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贸B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庆***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佳城盛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支行公户(账号:×××)资金360370元予以冻结。庆***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担保金额为36037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庆***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佳城盛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支行公户资金3603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
案件申请费2321.85元,由庆***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