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5财保4号
申请人: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三层自编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93GG7J。
法定代表人:梁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莲君,广东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龙山花园3号楼09-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MA51E5G68T。
法定代表人:柯宗强。
申请人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仲裁申请,案号为(2021)清仲字第708号。同日,申请人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424158元的财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开户银行和账号),担保人冯立(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08××××,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全层[不动产权证书:粤房地权证清字第0××7号]和位于清远市[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地产,担保人钱劲(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03××××,户籍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复式)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地产,为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同月20日,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提请函》致本院,一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资料,请本院依法办理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财产保全,由冯立和钱劲以单独所有的不动产为其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清远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清远市宏亮土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415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行,账号:4405××××0180)。期限为一年,自成功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担保人冯立单独所有位于清远市全层[不动产权证书:粤房地权证清字第0××7号]和位于清远市[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地产。期限为一年,自成功查封之日起计算。
三、查封担保人钱劲单独所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复式)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地产。期限为一年,自成功查封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智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敏健
书 记 员 梁德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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