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

某某、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704民初7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325国道边。
法定代理人:卢志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支海,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东镇开发区水利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雷宇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骏业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骏业路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许馨。
被告:邱秀钦,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第三人:李孔要,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第三人:李卫民,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人民政府、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阳江市骏业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秀钦,第三人李孔要、李卫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8元,减半收取计6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宝军
审 判 员  许伟强
人民陪审员  郑光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林长青
书 记 员  吴玉贞
彭麒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