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357号
原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果园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巧良,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住长沙市雨花区,一般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