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9134号
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果园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53.5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26053.53元,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53.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