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2297号
原告:湖南恒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循环经济园旭日大道标准厂房15-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果园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恒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2月21日向原告湖南恒盛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湖南恒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恒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