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民初476号
申请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149.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有相应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1149.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逾期未续行冻结(查封、扣押)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625.75元,由申请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美
书 记 员 余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