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1财保103号
申请人:合肥北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X5M4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礼新,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春源锦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9号时代广场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046919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北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春源锦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合肥北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春源锦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北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朝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