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7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30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2670元。2023年2月17日,荣创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创公司申请解除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26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