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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711号之一 原告: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公司)诉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土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土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3.35元,减半收取计3431.68元,由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