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711号之一
原告: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公司)诉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土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土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3.35元,减半收取计3431.68元,由北京***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