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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433号 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3508815.70元。郑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3508815.7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