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570号
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0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