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佳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52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首佳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层1-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荣创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首佳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53,813.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53,813.80元,应交执行费5,2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