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324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供电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23231800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道1号世纪东方城A3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PRNU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5538586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民初1343号、(2023)粤132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5866.56元及损失、受理费。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9878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5866.56元及损失、受理费(暂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惠州市龙门县××镇××村××村××组××花园××号楼××房,查封期限三年,从2023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因该项目未经验收,因此两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查封的上述房产。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江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发现的财产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324执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 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