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2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驻地***路。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驰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