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84号
原告:**成,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领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219号2幢(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苏州大博金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武进区震泽镇金星村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诉被告江苏领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梵公司)、第三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大***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3660元,合计6020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