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财保37号
申请人:**成,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领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219号2幢(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与被申请人江苏领梵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领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8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领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660元,由申请人**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柏 静
书 记 员 吴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