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608号
申请人: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M00G9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胜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刚,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6CTED66,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
申请人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6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海龙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