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4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M00G9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胜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6CTED66,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3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6085.13元(含税价),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40%,即522434元,于2022年7月20曰前支付20%,即261217元,于2022年11月20曰前支付35%,即457129元,于2023年4月15曰前支付剩佘5%质保金,即65305.13元,若被告有一期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以实际欠款部分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从未按约定支付期限之曰起计算所欠款部分利息到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二、原告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9583元,减半收取97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1.5元,由原告负担4791.5元,被告负担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749646.7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澜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81民初3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