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7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南石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67753075D。
法定代表人:马波,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郊管区李家工业园118号院内北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27521K。
法定代表人:刘尚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李艳明,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鲁0302民初722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艳明的财产在价值590000元内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艳明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