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0302执保311号
申请人: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南石谷村496号。
法定代表人:马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郊管区李家工业园118号院内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尚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李艳明,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人淄博上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艳明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