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780号
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6号楼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27521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众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创业火炬广场E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312684405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诉前调书138号判决书于2023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众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3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3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