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28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黄营创业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9T556H。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6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275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怡心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32816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及26日作出(2020)鲁0306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2020)鲁0306执保1116号执行裁定,对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案涉纠纷已解决,***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