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596号
原告:山东住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27F33Q。
法定代表人:马益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桐桐,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A6A78U。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
原告山东住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住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住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