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1220号

申请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办公楼C1)(厂房A5)(仓库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18377K。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9783626Q。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79486L。

法定代表人:胡光伟。

被告:佛山市安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内******信用代码91440604MA4X238E9B。

法定代表人:陈淑妍。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

申请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安绍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90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90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39.51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