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众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浙江众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画水镇许宅村塘里1-38号(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9MX2NX6。
法定代表人:厉安平。
被告:**有,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群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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