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2054号
原告:浙江百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新消防队后面南田方向500米处4幢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包苗苗,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许宅村塘里1-38号(壹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百好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百好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