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380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子建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