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习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习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2675号
申请人:***,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申请人:南京习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6952-4,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子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习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习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习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章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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