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489号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泓能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B单元13层B1309-A室。
法定代表人:丁越。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泓能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边秋实
人民陪审员 张启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