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24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泓能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丁越。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泓能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边秋实
人民陪审员 陈立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