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4813号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卡特彼勒配套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