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4813号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卡特彼勒配套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