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4813号之一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卡特彼勒配套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