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0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冲口陇西直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芳房公司申请再审称,***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新证据《借据》是伪造的,该《借据》与设计费收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芳房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芳房公司所提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据》是否伪造、***是否构成违约。
原审诉讼中,***虽然是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借据》及设计费收据,因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实体处理相关,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出示予芳房公司质证,二审法院亦已对此进行了审查,而芳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借据》是伪造的。
本案中,芳房公司与***签订的涉案《工程总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款为26.2万元,实际已付工程款22.98万元,扣除***代垫的工程款24906.2元,原判决已判令***应向芳房公司支付的工程余款7293.8元。原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对于***代垫工程款是否应予扣除、***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事实进行了详细查明和认定,且阐述理由充分,亦无不当。芳房公司对***代垫工程款及违约责任的认定虽提出异议,但对此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芳房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芳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彤